罪犯刘喜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立案公示
(2024)豫7101刑更11号
被告人刘喜发,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373号,现住中牟县郑庵镇轩城大道178号轩城社区12号楼一单元801室。2024年9月10日,本院做出(2024)豫7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喜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3)豫012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的刘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10月21日,刘喜发以患有严重的高血压140/190,心脏不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已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刘喜发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3天。
联系人:袁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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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