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到站时下车不慎跌落站台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到底是旅客自身存在过失
还是列车员未尽保障义务
亦或是车站工作人员救助不及时
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乔某某持票乘坐由某局铁路公司担当的T181次列车,到河南某火车站下车时不慎跌下站台。监控视频显示,列车员在帮助乔某某搬运行李箱过程中,其下车不慎跌落。列车员随即救起,后某火车站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车将其送医。经住院治疗,乔某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乔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局铁路公司、某火车站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乔某某购买T181次车票并乘车,与担当该次列车的某局铁路公司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局作为承运人应为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某火车站作为该次列车的沿途车站和原告的到达站,在履行相应职务过程中亦代表承运人。
原告乔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时不慎摔下站台,自身存在较大过失,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局铁路公司未能保障原告安全乘降,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火车站作为该次列车的中途车站,原告的摔伤与其相应的客运组织等义务的履行没有关联,故该站无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最终,认定某局铁路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判决其向原告乔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共计2762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且列车员已帮其搬拿行李、自身双手便利的情况下,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慎摔下站台,自身存在较大过失,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局铁路公司列车员虽对原告帮拿行李,但未能保障原告安全乘降,经综合考察原告的自身过失程度,尚不构成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能使铁路运输承运人免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某局铁路公司仍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火车站作为该次列车的中途车站,虽负有相应的客运组织等义务,但原告的摔伤与该义务的履行没有关联;且该站工作人员在接到旅客受伤的信息后,随即赶到原告身边,了解情况、询问身体状况、征询就医意见、联系拨打120救护车等,尽到了与本案原告摔伤情况相适应的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故该车站无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在大客流推动中国铁路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也相应产生了大量的伤亡事件。如何减少铁路出行意外的发生?首先,旅客在上下车时精力要格外集中,不要刷手机或打电话以免分散注意力;其次,列车员在乘降过程中对老弱病残旅客需多加留心,从言语和行动上给予更多安全提示和帮助;最后车站工作人员在意外发生后要及时反应,尽力救助受到伤害的旅客,依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