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50多岁的哈尔滨市民王维某,自幼未读过书,也不懂法。2009年7月10日23时,他从信阳乘上厦门开往西安的K244次旅客列车,因该列车人多拥挤他站在过道处。在列车运行途中,旅客王金某在去厕所时,不小心踩到了被告人王维某,本是一件小事,一句对不起就可了确。没成想二人因此而发生口角,旅客王金某更是“气大”顺手从车厢过道处停放的售货车上拿起一瓶未打开的啤酒砸伤被告人王维某的头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本是受害人的王维某可通过乘警处理此事,然而他却夺过啤酒瓶又打伤“肇事”的王金某的头部并用烂啤酒瓶往王金某的头上和脸上乱捅(经鉴定构成轻伤),在二人互殴过程中,另外一名旅客刘某某的左手腕也被破碎的啤酒瓶玻璃划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其他旅客和赶到乘警及时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