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为中医专家,每月到信阳某县医院坐诊一次。2025年4月18日,孙某从郑州站乘坐高铁前往信阳东站。列车到达许昌东站后,旅客们上车。一名旅客主动帮助另一名旅客将一个行李箱横放在行李架上后,不断进行调整,当其把行李箱拉出、准备再放回时,行李箱掉落,砸在孙某头面部,导致其头部受伤、眼镜框变形。列车工作人员随即找来旅客医生进行问诊,并开展了事故调查、协调处理工作。孙某到站下车后于17时许到达某县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部损伤,支付挂号费、检查费462.5元。同年4月19日18时33分,孙某乘坐高铁返回郑州,随即到某医院就诊、住院。入院记录记载:被重物砸伤头部后出现头痛、头晕伴恶心、呕吐,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入院中医诊断为头痛、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脑震荡、脑外伤。在神经外科住院10天,于4月29日出院,出院中医诊断为头痛、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脑震荡、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孙某支付医疗费13429.49元,又花520元重新配了一副眼镜。孙某起诉请求判令某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有无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条确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在旅客运输期间发生人身伤亡,即可认定承运人违反了该项义务。孙某在乘坐高铁过程中受伤,据此即可认定某铁路局违反了运输合同约定的安全运输义务,构成违约。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孙某显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某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孙某受伤虽系其他旅客不慎所致,但在孙某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下,某铁路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予赔偿。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判决某铁路局赔付孙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922.94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旅客在出行过程中,发生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的人身损害,应根据其所处时段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可以把旅客运输责任期间简化为通过进站闸机到通过出站闸机的时段,而其他时段,如安检时段、进入候车室时段、候车时段,均不属于旅客运输责任期间。归责原则方面,其他时段的民事责任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旅客运输责任期间的人身损害,构成责任竞合,旅客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选择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选择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旅客选择违约之诉时,铁路运输企业即使没有过错,也要因违约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即为此种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并非一定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对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作出了规定,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如果旅客也存在违约行为,如不遵守乘车规则或因过失造成自身受伤,那么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相应减少。
铁路运输企业也可能免责。正如上文提到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旅客受伤可以全部归因于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则不应承担责任。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两项主要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尽力救助义务,分别由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所规定,二者系并列关系,即便旅客受伤全部归因于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铁路运输企业仍应救助,并且应该竭尽所能,以体现民法典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