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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护路:对侵占铁路土地说“不”

  发布时间:2025-10-27 09:13:30




    近日,郑铁法院依法审结两起涉及铁路土地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一:2023年7月,某铁路局进行路外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村委会擅自在京广铁路上行线K547+600m处的铁路用地上建设钢结构仓库,对沿线铁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该局多次制止,下发通知书并向属地政府发函,要求某村委会停止建设,但某村委会持续施工,最终建成仓库占地面积约2400㎡。该局要求某村委会拆除建筑物并归还土地被拒,诉至法院。

    郑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某铁路局持有京广铁路K535+615.38m—K548+808.76m区段铁路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系经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上述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某村委会未经某铁路局同意,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仓库,经该局发函制止仍未停止施工,直至仓库建成,并至今仍占有土地,其行为侵害了该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村委会拆除上述仓库及附属设施,并返还所占土地。

    案件二:某铁路局系某车站附近6520.45㎡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1995年,李某在该局下属土地管理所办理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缴费卡后,占用某车站站区内土地经营面条铺,并交纳了1995年二季度起至1998年的土地使用费。之后土地管理所撤走,李某未再交费,某铁路局亦未催要。2003年,李某翻修面条铺。原面条铺及翻修后的面条铺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4年6月,某铁路局进行站区“一体化”整治工作时认为上述房屋属于违建,遂于同年8月13日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占用铁路生产用地,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将所占土地恢复原状。李某未拆除房屋、归还土地,面条铺也未再经营。某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房屋、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

    郑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凭缴费卡占有案涉土地、经营面条铺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与某铁路局之间成立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缴费卡未写明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某铁路局发送律师函要求李某拆除房屋、返还土地,即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收到该律师函之日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李某应按缴费卡中的约定,在收到律师函后一个月内拆除房屋、返还土地,其未按期履行,既构成违约,亦侵害了某铁路局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某铁路局主张李某构成侵权成立,对其要求李某拆除房屋、返还土地的诉请予以支持。该局主张的土地占用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为租金,按照约定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自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参照属地相关标准计付土地占用费。

    该两案判决现已生效。案件所涉及的铁路线和车站,均为承担重要运输功能的铁路干线和站点。京广铁路贯穿京津冀、中原、长江中游、珠三角四大城市群,是全国最繁忙的铁路干线,也是中国南北交通的“生命线”。某车站系焦柳线重要站点,除承担客运任务外,也是货运大站,周边煤矿所产煤炭多在此装车运输。长期以来,铁路沿线和站区内土地被大量侵占,存在大面积违建,不仅给铁路运输安全留下隐患,而且制约了铁路建设和发展。郑铁法院立足本职,依法审理侵占铁路土地案件,坚决维护铁路用地权益,为铁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同时,郑铁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开展调研座谈、送法进企业等活动,精准对接铁路企业需求,围绕依法依规管理铁路用地、保护国有资产、纠纷预防等进行释法答疑和指导,推动形成院企良性互动。

    道路通,百业兴。交通强国,铁路先行。随着以郑州为中心的“米”字形高铁网全面建成,河南的交通区位优势正在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铁路土地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支撑交通强省建设的核心资源。今后,郑铁法院将继续以强有力司法护航铁路用地,实现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服务,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从个案处理向体系化保障地持续转变,为河南交通强省建设注入更加强大而持久的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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