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黄河河道沿岸两边并不能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么?这是因为在黄河流域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会极大地阻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黄河堤防安全。
近日,郑铁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新乡某河务局申请执行某机械公司的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该院执行法官积极发挥执行工作正向能量,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迅速终结执行。
前期案情:新乡某河务局于2024年7月对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在长垣市某地违法建设厂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厂房近9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严重。新乡某河务局遂于2024年12月对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9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新乡某河务局遂向郑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2025年10月13日收案当日,执行局法官就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全面排查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梳理出关键线索。
积极洽接被执行人。执行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案件情况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在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沟通时,其愤怒地问道:“当时建的时候就给政府有关的部门沟通了,说我们公司可以在那一片区域建设厂房,要不然我们也不敢随便搭建起来。现在刚刚投资了那么多钱盖起了厂房,他们让拆我们同意了,还要继续罚我们的钱?”执行法官对被刘某的这一疑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释明,河道的行洪区能够顺利发挥行洪、泄洪的作用,对周边的百姓、民居和该公司自己的员工、财产以及生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拆除已经搭建起来的厂房说明该公司十分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但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就必须缴纳到位。执行法官也向刘某告知了执行阶段如不积极缴纳罚款将对其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生活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诸如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院府联动促进和解。为彻底解决案件的实质纠纷,执行法官充分发挥院府联动效能,积极联系当地政府部门与新乡某河务局的负责同志,并前往当地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沟通,进一步了解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他们也表示对该公司的损失感到惋惜,但是黄河保护工作绝对不能打折扣,必须将自己管理范围内的黄河安全工作牢牢抓紧,保证没有安全隐患。在与政府及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申请执行人提出可以让被执行人根据经营收入情况分期缴纳罚款,并且希望能在执行法官的引导下取得一个双方互利共赢的结果。
三日后在郑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法官牵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面谈,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经过近两小时的沟通,刘某从最开始的不理解不认同到最后终于表示应该履行缴纳罚款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权威,但是希望申请执行人考虑企业经营状况缓缴罚款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缴纳。经过多轮谈判,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承诺6个月内分两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了执行申请,案件遂终结执行,此案的顺利执结起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中,法治护航与生态保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筑了辩证统一的整体。执行工作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生态保护措施落地,生态保护则通过系统性措施为执行工作提供可持续推进的基础。二者协同实现了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