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二)—— 黄河排污 决不允许!!! 发布时间:2026-01-20 16:22:29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某到被告单位封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找到徐某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称其能帮助某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某在未查验核实袁某某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赵某某与袁某某直接协商。赵某某为了单位利益,在未查验核实袁某某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的情况下,同意袁某某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袁某某将某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并支付其每吨500元。邢某辉指使被告人邢某强、李某某、葛某某、范某某,分别驾驶罐车多次从某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倒入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某镇境内。被告人杨某在邢某辉的指使下,通过其银行或微信账户向以上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经司法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属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封丘县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华、邢某辉、杨某、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王某河、王某华、张某勇、闫某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案发期间倾倒地点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化工废液处置的数量及持续时间情况、封丘县作为国家贫困县民营企业的生存情况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启动的行政处罚、环境修复磋商、公益诉讼等情况。判决:被告单位封丘县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生态十分脆弱,环境污染积重较深,加大黄河水污染打击力度,保护母亲河黄河迫在眉睫。人民法院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目标,严厉打击污染黄河干流及流域水源的犯罪活动,让污染黄河水源者付出沉痛代价,震慑其他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为惨痛代价谋求经济利益。
本案系多人全链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13名被告人先后60余次倾倒化工废液2800余吨,其中40余次系直接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进行倾倒,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大。倾倒废液主要成分为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腐蚀性极强,影响沿岸农业灌溉,可能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减产,破坏黄河生态安全和动植物生存环境,威胁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使得本就脆弱的黄河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定罪量刑上依法从严处置,决不姑息手软,有力惩治了污染黄河水源犯罪,彰显了司法打击倾倒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为黄河继续造福中华民族作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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