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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三)—— 自然保护区 不容破坏!

发布时间:2026-01-20 16:33:45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丁某召违反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将位于会盟镇扣马村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两块湿地承包给他人开垦使用并收取费用。后被告人丁某召授意被告人焦某霆安排人员、农机车辆开垦该湿地,期间被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制止后仍持续进行破坏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在孟津区会盟镇扣马村东滩破坏黄河湿地行为对黄河湿地生态环境的植物群落、土壤环境造成损害,调节洪水、净化水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服务功能降低,其中造成破坏的自然保护地面积为644余亩,非自然保护地面积为33余亩,造成生态系统损失42483.75元。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焦某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孟津区会盟镇扣马村黄河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帮助他人多次盗采河沙,并予以出售,焦某霆等人共计获利38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召、焦某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焦某霆主动退赔生态系统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召、焦某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造成大量湿地破坏,在主管部门制止后仍然持续破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焦某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无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丁某召、焦某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判决被告人丁某召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焦某霆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焦某霆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焦某霆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连带退赔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造成大量湿地破坏、生态系统受损的典型案例。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湿地作为黄河流域重要的生态系统,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水文、推动经济发展及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采用严厉手段打击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破坏湿地、非法采矿等损害生态的行为,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赔生态系统损失,利于保护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植物群落、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资源,维护调节洪水、净化水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服务功能,绘就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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