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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四)—— 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6-01-20 16:36:36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某砖厂在取得平阴黄河河务局同意取沙取土许可后,在距黄河河道1600米左右处的山东省平阴县黄河滩区建设砖厂。2020年平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和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作组明确将原告砖厂纳入砖瓦轮窑淘汰清单,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将原砖厂窑体拆除完毕,后多次到平阴、济南、山东三级黄河河务局咨询新建窑体相关问题。
   2024年4月16日,平阴黄河河务局向原告作出关于平阴县柳河新型砖厂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砖厂提升改造及继续营业的申请的答复,答复称:2021年6月,平阴黄河河务局发现原告拟新建窑体,遂责令停止建设,并告知其新建窑体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2024年8月12日,原告柳河新型砖厂以线下申请的方式,向被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申请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在河槽外建设用地内开展隧道窑升级改造活动),被告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该活动不符合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不符合“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不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不予受理通知。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申请许可的在黄河滩区建设砖厂项目,属于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原告建设项目位于黄河滩区,距黄河河道1600米左右,根据被告提交的平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2024年平阴县黄河滩区运用预案,当黄河花园口站出现8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原告砖厂所在滩区进水,需进行转移安置。因此,被诉不予受理通知认定原告所申请许可的项目不符合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并无不当。被告所作被诉不予受理通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正确、程序合法,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对原告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和责令重作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平阴县柳河新型砖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黄河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黄河滩区具有保障行洪安全和维系黄河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因此,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许可的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名为技术升级改造,实为在原址上的新建。其距离黄河主河道仅1600米,在汛期明显会影响滩区行洪安全;如果项目建成,其生产所产生的废渣、废气还会对黄河生态系统造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被诉不予受理通知虽然存在格式不规范等瑕疵,但在穿透原告实质性诉求的基础上,认为原告申请违反黄河保护法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被许可的可能性。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遂在判决中对被告行政行为瑕疵予以指正,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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