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五)—— 护航滩区迁建 促进高质发展 发布时间:2026-01-20 17:02:37
基本案情
2019年,经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韩董庄镇人民政府开始实施韩董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2021年7月8日,贺某的配偶张某签字确认已收到《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老孟庄村搬迁选房办法一》《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老孟庄村搬迁选房办法二》。2021年7月19日,张某与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编号为134号的《韩董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书》。贺某认为韩董庄镇人民政府与张某签署涉案协议程序违法,明显不当,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贺某长年在外务工,其配偶张某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居住房屋实际居住,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张某作为家庭的成年代表,可以与行政机关签订迁建搬迁协议并参与选房,签订协议及选房行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迁建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迁建搬迁协议签订后,张某收到了迁建橱柜、搬家费奖励及新房与旧房抵扣差价,其家庭也搬离了原居住房屋,原告贺某以签订协议未经其授权委托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该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贺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河滩区是行洪、滞洪、沉沙的场所,滩区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发展相对滞后。黄河滩区迁建是中央部署、我省重点推进的民生工程,工程的实施能够有力应对黄河水患带来的挑战,有利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保护滩区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早日实现保障黄河安全与滩区发展的双赢。本案中,法院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认定原告配偶张某作为家庭的成年代表,与行政机关签订迁建搬迁协议并参与选房,原告家庭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本案的依法判决为黄河滩区群众配合滩区迁建、依法理性维权起到了教育指引作用,体现了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筑牢黄河安澜防线的坚强决心,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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