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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六)—— 鱼塘清退还湿地 公正裁判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6-01-22 11:09:49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8日,赵某与陈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原二分场防洪坝以北嫩滩河沟1213亩土地承包给陈某经营,承包期20年,如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等被占有或发生政策变化,陈某应无条件服从。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陈某随后与多名养殖户签订承包合同,由养殖户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渔业养殖。2019年12月10日,赵某收取陈某2020年全年承包费954000元
    2020年7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黄河生态保护和滩区治理指挥部发布关于黄河滩区退出渔业养殖收回鱼塘占地的通知,要求养殖户在7月25日前拆除搬迁。养殖户2020年7月25日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签订《退出渔业养殖协议书》,陆续退出黄河滩区渔业养殖。陈某202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赵某返还其多交纳的承包费。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政府为治理黄河生态环境收回案涉鱼塘所占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陈某响应政府要求退出渔业养殖,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陈某已经交纳2020年全年承包费,使用承包地8个月赵某应将下余4个月承包费334553元退回。遂作出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承包费334553元。
    典型意义
    黄河滩区及湿地治理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都对黄河滩区综合治理和湿地保护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政府为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清退案涉鱼塘符合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滩区土地被利用开挖鱼塘的问题比较普遍,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渔业养殖退出后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争议。人民法院在厘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判决,有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服务保障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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