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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八)—— 引水付费起争议 调解、建议破难题

发布时间:2026-01-23 16:50:19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黄河河务局系黄河流域郑州辖区河段水行政管理单位。被告开封市引黄灌区事务中心系负责引黄灌区的水资源利用的地方水利部门。2023年3月,被告为解决赵口灌区抗旱应急用水发函申请农业用水,经原告审核,被告请求引用黄河水符合黄河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遂同意向被告提供农业用水,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和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向被告收取引水费用。2023年3月至9月期间,原被告共同确认引水量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的水费,但2023年9月的水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核心矛盾在于水费支付路径的分歧。原告郑州黄河河务局作为黄河郑州段水行政管理单位,主张被告开封市引黄灌区事务中心应直接向其支付水费,以确保资金流转的高效性和监管的直接性;而被告作为负责引黄灌区水资源利用的地方水利部门,坚持依据河南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将水费支付给河南省豫东水利保障中心赵口分中心,再由该分中心转付原告。双方争议的本质是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水利管理部门在水费结算流程上的规则理解差异,且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支撑,这使得争议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问题,而是需要在合规性与实操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避免之后再出现此类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就黄河用水的申请和水费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之后,郑铁法院积极向被告制发司法建议,对之后的用水申请和水费结算程序给出相应的规范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于黄河水资源利用引发民事争议的典型案例。河南沿黄地区是省内乃至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但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仍是河南省内黄河流域最突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专章规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并规定了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等制度,用法律明确了对黄河水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承担着保障黄河水资源合理利用的相应职责,若简单支持一方可能影响另一方履职,导致后续水利管理流程脱节,拖延处理可能影响灌区农业生产,加剧干旱带来的民生问题,故而调解结案对于个案争议的解决更为妥善。法院一方面向双方释明黄河保护法中“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核心要求,强调水费支付流程需以“高效、合规”为原则,避免因流程争议影响水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结合被告“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的职责,说明抗旱期间水费结算的紧迫性,引导双方从“维护灌区生产稳定”的共同目标出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商解决的方案。法院通过针对性调解,快速解决了抗旱关键期的水费结算纠纷,避免因支付争议导致灌溉用水受阻,直接保障了灌区农业生产,减少了干旱可能引发的民生问题;同时,在调解基础上发送司法建议,将个案解决与源头治理结合,既落实了黄河保护法中水资源管理的制度要求,又通过司法手段促进了沿黄地区水利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为后续同类案件纠纷提供了实操范本,也为省内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了“司法保障-部门协同-流程规范”的良性循环,助力沿黄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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