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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案例(九)——监管不缺位 节水有标尺

发布时间:2026-01-26 11:10:32




    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某区某店村等三个行政村集中取用地下水为村民供应生产、生活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造成了地下水资源严重浪费。某区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水利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责令上述村集体限期整改,同时开展农村节约用水专项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村稳妥有序推进节水工作。但某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及时全面履行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三个行政村中仍有两个未按照整改要求为每户村民安装计量设施。某区人民检察院遂将该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由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用水应当计量。《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由此可见,有偿用水,计量收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过经济杠杆实现节约用水的核心措施。因此,通过户表计量收费,能够发挥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水内生动力,实现节水效益最大化。案涉两个行政村长期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免费供水,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某区水利局应责令其落实一户一表。某区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是责令整改,未穷尽行政监督管理手段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状态。故判决三门峡市某区水利局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某区某店村等两个行政村施行计量入户,节约取用地下水。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是维系流域生态安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节约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关键举措。本案聚焦农村地下水资源浪费突出问题,涉案的行政村长期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免费供水,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关于用水计量收费的法定要求,也造成地下水资源严重损耗,暴露了部分地区农村水资源管理短板及行政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郑铁法院立足水资源保护法治原则,明确了计量收费作为节水核心措施的法律定位,强调行政机关应穷尽监管手段履行全面的法定职责,督促落实“一户一表”制度。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通过经济杠杆激活了用水主体的节水内生动力,引导各地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更以司法裁判方式强化了行政监管的法定责任,为筑牢黄河流域水资源安全提供了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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