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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两会·铁法护河|收篇:典护中原绿,法宣结华章

  发布时间:2026-01-26 11:17:44




   收篇·再续盛光
    豫苑青绿聚两会,数案弘法护山河。
    墨凝初心书实迹,典立规绳岁月和。
    宣韵收官凝众志,普法铸矩守清荷。
    中州再启征程卷,笃行致远续欢歌。
    案例(十一)——公正司法促修复,刑行衔接护生态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伙同常某某、副经理刘某甲共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夜间作业、挖填结合的方式,非法开采公司生产车间下方的砂卵石矿54 687.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 367 192.5元。开采所得砂卵石部分直接加工销售,部分作为原料储存。2022年2月至5月间,该公司收购刘某乙在土地整治过程中非法开采的砂石毛料,支付款项人民币462 819元,并将所购毛料运输回厂加工销售。期间,常某某、刘某甲负责查验毛料质量,郭某某与刘某乙商定价格,并由某建材公司组织运输。同时,该建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55.414亩耕地,用于建设厂房及堆放各类砂石物料,造成原有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修复优先、生态为本的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环境损害修复工作。通过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启动生态修复程序,引导被告人及其公司主动履行修复义务。郭某某及其公司共计支付修复费用85.65万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耕地复垦后,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多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同时,郭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常某某、刘某甲系从犯,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破坏的耕地积极进行了修复,自愿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从宽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郭某某、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本案是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突出生态修复实效的典型案例。法院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更将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作为司法办案的核心环节,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恢复的双重目标。一是创新“司法建议+专业修复+联合验收”生态修复模式。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缺位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重新激活行政监管职责。同时,为了保证修复效果,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制定科学修复方案,形成司法与行政保护合力;二是将修复成效实质性纳入量刑考量。法院将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恢复耕地种植功能等情况作为重要从宽情节,引导破坏者由‘被动受罚’向‘主动修复’转变,切实贯彻‘恢复优于补偿’的生态司法理念;三是以修复为基础推动社会矛盾源头化解。本案中,被破坏耕地涉及72户农户权益,土地租赁到期后纠纷潜在,法院依托生态修复工作,协调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乡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群众工作,以“耕地恢复”促“人心安定”,使受损农用地重新具备耕作条件,实质性化解了基层矛盾,守护了耕地红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天,随着最后一篇审判案例的推出,“献礼两会·铁法护河”系列环资案件审判案例宣传活动至此圆满收官。数篇典型案例承载着郑铁法院对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坚守,我们以法为笔,勾勒出了河南法院守护绿水青山、护航生态发展的司法图景,让“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理念随案例传播深入人心。虽然此次宣传活动即将落幕,但是郑铁法院以典为法、以典护河的脚步不会停歇,我们将立足河南两会擘画的发展蓝天,继续以司法之力守护黄河安澜,守护中州青绿,让法治阳光照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之路,携手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河南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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