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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护河 | 国家水网 世纪画卷 中国水周典型案例宣传之四

发布时间:2026-03-30 09:32:38



    郑州某金属结构制品公司诉中牟县水利局、中牟县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金属结构制品公司系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重点民营企业,专注于汽车配套金属结构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区域汽车产业链中的关键配套企业。2019年四季度至2024年四季度期间,原告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有水井取用地下水,但期间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向中牟县税务局3倍缴纳了水资源税,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2025年1月3日,被告中牟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原告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案涉水井正在取水且无合法取水许可手续,遂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后,中牟县水利局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随后主动封闭了案涉水井。2025年3月14日,中牟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秉持“依法办案、服务发展、实质化解”的司法理念,充分考量企业发展实际与合理诉求,主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并积极协调中牟县水利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推动解决企业用水难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中牟县水利局降低罚款数额,同意原告可分期缴纳该罚款,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规范地下水取用、守护水资源安全的核心制度,本案明确取水许可的法定义务与水资源税缴纳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即便企业足额缴纳相关税费,未取得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仍属违法行为,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导向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刚性,向社会传递了“依法取水、护水有责”的明确信号,督促各类市场主体树立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取水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水行为,助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同时,法院充分考量涉案企业作为区域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的发展实际,结合其主动封闭水井、积极整改的情节,组织调解推动降低罚款并允许分期缴纳,在坚守水资源保护法定底线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经营发展,从根本上消除了企业用水的后顾之忧,实现了水资源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的有机统一,让严格执法与司法温度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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