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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护河 | 国家水网 世纪画卷 中国水周典型案例宣传之六

发布时间:2026-03-30 09:36:34




    王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乙为处置其经营的无名化工厂产生的化工废水,联系到张某,双方约定以每车2000元的价格由张某负责处理污水。随后,张某找到在某食品产业园实际经营的被告人王某,商定在该产业园内进行排污,每车向王某支付1300元至1500元报酬。为完成运输,王某乙以每吨20元的运费雇佣丁某等人,丁某与刘某等人共同购买罐车,分别雇佣司机,使用罐车将污水从王某乙的化工厂运至王某的食品产业园,通过院内下水道实施倾倒。2023年9月至10月间,上述人员通过分工协作,先后11次将化工废水运至该产业园倾倒,累计倾倒污水总重500余吨。经鉴定,所倾倒的废液及罐车内残留废液均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这些废水通过园区下水道管网最终汇入城市自然水系,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某食品产业园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所接收污水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允许他人将危险废物通过园区下水道倾倒,放任污染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情节严重。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5万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园区污水管网隐蔽排污,将腐蚀性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此类隐蔽性、危害性强的管网排污行为一直都是水生态保护中亟待整治的顽疾。本案的依法判决为潜在违法者敲响警钟,任何向城市管网违规排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任何牺牲水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本案明确了园区实际经营者的环保主体责任,即便未直接参与倾倒行为,但为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便利、放任污染后果发生的,仍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一裁判结果强化了经营管理者在水环境保护中的法定职责,推动水生态保护的源头治理与漏洞封堵,也警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是共同责任,唯有依法依规守护城市管网与自然水系,才能筑牢水生态安全屏障。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生态修复与法律惩戒并重,充分考量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积极悔罪的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切实体现了 “损害担责、修复优先” 的环境司法理念,在依法惩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鼓励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水生态保护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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