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经验谈】深耕环资“三合一”审判,以司法之力守护黄河安澜
我是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马英武。
作为环资审判战线的一名刚入额的新兵,我能够较快进入角色、稳步开展工作,首先离不开中院领导的坚强领导和我院党组的精心指导,也离不开中院各庭室及部门同事们的倾囊相授与手把手帮带。我院自去年4月起推进环资审判“三合一”制度改革,先后通过组建专业化环资审判团队、对环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积极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制度,不断创新生态修复机制,深化府院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使我院的环资审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为我们年轻同志的成长提供了坚实平台与良好氛围。
一、刑事审判:坚守最严法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是生态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办理环资刑事案件之初,我便谨记院领导的教诲,在张稳同志的帮助下,始终坚持最严法治观,积极落实“刑事惩戒+民事追责+生态修复”的闭环要求,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办理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时,被告人通过食品园区污水处理站向城市污水管网违法排放危险化工废液,严重污染周边土壤与水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审理过程中,我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托监测数据、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危害后果;二是强化刑民衔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落实生态损害赔偿,杜绝“重刑轻民、重罚轻修”的现象;三是将修复成效、认罪悔罪态度纳入量刑考量,通过制发逮捕决定书等方式震慑并督促被告人主动治理受损环境,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裁判既彰显了司法震慑力,又推动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体现了系统保护、惩修并举的环资审判理念。在审结的另外两起污染环境犯罪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中,我也通过持续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最终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或退缴违法所得,使受损环境得以修复。
二、行政审判与公益诉讼:监督支持并重,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我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与支持依法行政相统一,践行司法监督与行政协同共治的要求,平衡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及绿色发展等多重利益,致力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其中,我在审理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灵宝市阳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时,经细致分析发现,第三人系国内风电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案涉项目为地方重点能源项目,且已履行部分土地用地审批程序。若径行判决阳平镇政府拆除违法风机,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案涉项目显然具备补办用地手续的可能性。为此,我多次与检察院、被告及第三人沟通协调,最终未简单判决被告履行强制拆除风机的职责,仅确认其行为违法,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敦促第三人尽快办理完整用地手续。这种处理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为违法占地的差异化处理预留了补救空间,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对地方绿色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此外,在其他几起已结的行政案件中,除一起当事人及代理人明确拒绝调解外,其余均通过释法答疑、行政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争议,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体谅了当事人的实际困境,最终促成调解或被告主动履行职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对“三合一”审判的核心体会:从“物理聚合”迈向“化学融合”
结合我院改革实践与自身办案经历,我对“三合一”审判有了愈发具体、贴近审判实务的理解。我认为,“三合一”审判并非简单将三类案件划归同一审判庭或交由同一法官审理,而是要推动从“物理聚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即实现审判思维、程序、责任、目标四个层面的深度融合,真正达成“一起查、一起审、一起判、一起落实”的效果。
第一,审判思维要融合——以复合思维办理复合案件。过去,部分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仅聚焦定罪量刑,办理民事案件时注重计算赔偿数额,办理行政案件时主要审查程序的合法性。然而,环境资源案件往往会同时触发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合一”审判要求我们同时运用三种思维:以刑事思维震慑违法行为、守住法律底线;以民事思维认定损害范围、推动生态修复;以行政思维审视监管环节、堵塞制度漏洞。唯有一体运用这三种思维,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与综合保护。
第二,诉讼程序要融合——统一事实认定、统一证据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自我院集中管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到“三合一”审判制度实行,最直观的成效就是事实认定更统一、证据采信更规范、裁判标准更一致。同一合议庭统筹审理关联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前后贯通、整体一致,从源头上避免不同程序、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按照“一案一立、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协同执行”机制,庭审组织、程序衔接、文书说理更加顺畅高效,充分体现了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的制度优势,也让我在办案过程中切实感受到程序公正与效率提升。
第三,法律责任需融合——三种责任统筹衔接、一体追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环资审判的关键在于将同一行为引发的三种责任放在一起考量并有序衔接。例如,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以及生态修复资金缴纳、异地替代性修复等同修复等。我们不割裂看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是统筹权衡、综合把握,做到该严惩的坚决严惩、该赔偿的足额到位、该整改的督促落实,既防止“只罚不赔”“只判不修”,也避免责任失衡、尺度不一,从而形成全方位、闭环式的责任追究体系。
第四,司法目标要融合——办案并非终点,生态修复与长效治理才是核心目的。环境资源审判的最大特点在于不能止步于“案结”,更要追求“事了、生态修复、治理到位”。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审结案件、出具文书,更要关注生态是否得到切实修复、环境隐患是否彻底消除、治理措施是否具备长效性。因此,我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将惩治违法、赔偿损失、生态修复、风险预防与系统治理有机结合:量刑时重点考量生态修复的实际成效,行政调解时关注危害后果与整改情况,作出履责判决时注重治理措施的长效性,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打击违法、弥补损害、恢复生态、规范治理”的综合效果。
可以说,正是我院“三合一”审判工作取得的扎实成效,让我在实践中真切体会到:只有将这四点要求落实到阅卷、庭审、合议、文书制作、执行等每一个环节,“三合一”审判才能从形式上的合并升级为能力、质效与治理层面的全面提升,真正实现从“物理聚合”到“化学融合”的深刻转变。
四、对照优秀找不足,清醒正视短板差距
入额后,我逐步尝试办理了各类案件,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跨学科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环境科学、生态修复等领域知识储备不足,面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技术性问题,梳理和理解较为困难;二是对刑民行三类案件程序的深度融合经验欠缺,复杂交叉案件的统筹审理、证据认定标准把握及协同裁判能力亟待加强;三是因长期从事行政审判辅助工作,对民事、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仍较为陌生,在刑事与民事审判程序的熟知程度、刑民行责任衔接以及裁判文书说理的系统性与规范性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这些都是我下一步需要重点补齐的短板。
五、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将在各位领导的带领和同事们的帮助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持续强化学习与训练,补齐专业短板,熟练掌握环资领域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技能,提升复合型审判能力。第二,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实质融合,统一证据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第三,紧扣生态修复这一核心,将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守护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