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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贯彻省高院要求开展未成年犯罪案件庭审观摩

  发布时间:2010-03-12 09:28:24


    3月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案件庭审观摩活动的通知》,对被告人王聪盗窃一案组织了庭审观摩,请求中院有关领导旁听予以监督、指导,邀请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郑州铁路公安处等兄弟单位观摩了庭审。

在庭审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严格按照省高院下发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试行)》进行操作,引入了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动机等进行了情况调查。同时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组织控辩双方针对量刑问题进行重点调查、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 2008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浚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2008年9月14日因盗窃被浚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8年11月19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一把十字螺丝刀窜到鹤壁火车站候车室一小卖部,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跳进小卖部,盗窃现金1 411.8元及其他物品。被害人周XX发现后报警,被告人王某逃至火车站广场被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盗窃数额,以及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有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公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参加庭审观摩的中院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们均表示庭审贯彻了上级法院的有关要求,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很成功。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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