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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次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0-03-12 09:32:12



庭审现场


社会调查员宣读未成年人情况调查报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3月9日,我院开庭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我们不但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初次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了社会调查员制度。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2008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浚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2008年9月14日因盗窃被浚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8年11月19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一把十字螺丝刀窜到鹤壁火车站候车室一小卖部,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跳进小卖部,盗窃现金1 411.8元及其他物品。被害人周XX发现后报警,被告人王某逃至火车站广场被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该案起诉到我院后,我院即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要求家属为被告人王某委托律师辩护,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家庭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我们为保障被告人权益,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同时,为更好的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动机等,确保对被告人的准确处理,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我们委托社会法庭法官李双宝作为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情况进行调查。李双宝在接到我院委托后,通过走访王某父母、邻居、学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并参与法庭审理,在庭审中当庭提交情况调查报告,报告称被告人王某自小父母之间关系紧张,被疏于管教,更缺乏父母的关爱,逐渐开始小偷小摸,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以至于犯罪。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王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我院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依法对其判处了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案件判决后,控辩双方均称社会调查员出具的情况调查报告非常详实,对被告人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确保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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