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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污点可修复 知错履约再前行 ——郑铁法院发出本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6-06-23 09:10:15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工作要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聚焦环境资源刑事财产刑执行,坚持“惩戒有力度、修复有温度”,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为知错悔过、足额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开通信用修复通道。

    近日,我院向一名污染环境罪被执行人出具本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以柔性司法举措实现惩治犯罪、生态保护、教育感化、信用重建多重法治效果。

    该案系我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起废旧电瓶回收、非法炼铅的黑色产业链,作业全程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重金属废液、铅粉直接渗入土壤,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损害。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系非法炼铅团伙从犯。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厂区表层土壤铅含量高达4300mg/kg,远超国家标准800mg/kg的限值,属于严重土壤重金属污染,对周边水土环境、群众身体健康形成长期安全隐患。法院综合其从犯身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能按期缴纳罚金,案件进入首次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查控其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当事人短期内不具备全额履行能力。我院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对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预警等惩戒措施。

    在终本出清专项行动中,我院对本案启动恢复执行。承办法官与王某某开展多轮沟通疏导。执行干警明确告知,废旧电瓶属于国家法定危险废物,非法冶炼行为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修复成本高昂,刑事罚金既是法定财产刑,也是对生态损害的替代性弥补,无法随意减免,拖欠罚金会导致失信惩戒持续生效,长期影响个人正常的经济与社会活动。同时,干警详细解读法院信用修复相关政策,告知其只要足额缴清全部罚金、完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解除全部执行强制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消除本次案件产生的负面信用评价,帮助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在法理宣讲与政策引导下,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自身错误,主动筹措资金,一次性缴清剩余七万余元罚金,八万元罚金全部执行到位。我院随即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财产查控等全部执行措施。

    在王某某全额履行法律义务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出具全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文书明确载明,该被执行人已完整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全部执行强制措施均已解除,以此正式书面凭证,消除因未及时履行义务产生的负面信用记录。

    这份信用修复证明书,是我院平衡失信惩戒与柔性司法的生动实践。郑铁法院摒弃“一处失信、终身受限”的单一惩戒思维,构建“惩戒约束+教育引导+信用修复”一体化执行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抗拒执行的当事人,依法从严采取失信公示、资产拍卖等强制措施;对真心悔过、主动履约的义务人,依规开通信用修复渠道,给予其改过自新、重建信用的机会。当事人可持该证明向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相关单位出示,化解历史记录带来的信用歧视,真正打通“履行义务—解除惩戒—信用修复”完整工作闭环,充分彰显执行的司法温度。

    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地生根的重要载体 该机制打破了“失信永久烙印”的固有模式,让失信者明白,法律惩戒的目的不在于一味约束,而是督促当事人正视错误、承担责任。完成义务、悔过自新,便能重新获得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格,这既能够激励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提升案件实际执结率,减少执行阻力,也能引导全社会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履约可修复”的正确价值导向。

    下一步,我院也将持续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让信用修复机制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以更有尺度、更有温度的执行工作,助力社会信用体系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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