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做美容做丢项链 李女士诉讼维权

  发布时间:2010-03-12 11:20:46


    3月9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做美容时丢失项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009年10月4日下午,原告李某去被告经营的美容院做美容。刚躺下,美容院服务人员告诉李某,其脖子上的金属项链和机器容易发生磁场,对身体不好。在经过李某同意后服务人员帮助其摘下了项链。做美容过程中,李某睡着了。待到当天晚上洗漱时,李某才突然想起自己的白金项链遗忘在了美容院。但经过后来与美容院协商,美容院否认了李某的说法。无奈下,李某将该美容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同品牌项链或者等额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2000元。

  当日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鉴于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该案没有当庭判决,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对该案庭审进行录制,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的记者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民一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