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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万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公示

(2026)豫7101刑更8号

发布时间:2026-08-17 15:47:36


            被告人曹万超,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2023年10月24日,本院(2023)豫710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万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期间,曹万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出具了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15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曹万超涉嫌污染环境罪诉至本院,本院已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
            被告人曹万超因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于202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曹万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院立案庭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20日,共3天。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2号
联系电话:0371-61620379
邮编:450000

                             

                       2026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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