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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6)豫7101刑初121号

发布时间:2026-08-18 17:48:25


        本院审理的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徐晴、李非非(不起诉)、徐向超(不起诉)、刘巧飞(不起诉)、江宇(不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晴、刘巧飞连带赔偿1件豹猫皮草涉及的15只豹猫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12500元;2.判令被告徐晴、江宇连带赔偿1件猞猁皮草涉及的10只猞猁属物种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75000元;3.判令被告徐晴、李非非、徐向超连带赔偿1件猞猁皮草涉及的9只猞猁属物种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67500元;4.判令被告徐晴、李非非、徐向超、刘巧飞、江宇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5.责令被告徐晴、李非非、徐向超、刘巧飞、江宇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赔偿总额及按份数额
       各方确认本案生态环境损失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56000元,由五被告按以下份额分别承担,互不连带(内部份额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由双方自行约定):
     徐晴承担人民币116450元;
     刘巧飞承担人民币56450元;
     江宇承担人民币37700元;
     李非非承担人民币22700元;
     徐向超承担人民币22700元。
        二、支付方式
     (一)徐晴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116450元(已支付)。
    (二)刘巧飞分三期支付56450元:
第一期: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000元(已支付);
第二期: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18225元;

第三期:2027年2月28日前支付18225元。     

     (三)江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37700元(已支付)。

     (四)李非非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22700元(已支付)。

     (五)徐向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22700元(已支付)。

  上述款项汇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定账户。
      三、违约条款
      刘巧飞任一期逾期支付的,剩余全部未付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就全部未付余额直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
     四、赔礼道歉
     五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检察机关指定的正义网等平台)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本院审查确认,费用由各被告自行负担。
     五、专家评估费
     起诉书中1000元专家评估费已含于上述各被告按份数额内,不再单独支付。
     六、其他
     本调解履行完毕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再向五被告主张任何其他民事责任;五被告之间就内部份额的追偿依其自行约定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处理。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371-61620269 61620337
     地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0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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