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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郑铁法院开庭并宣判1起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8-21 16:54:14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施行当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起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聚焦碳市场新兴服务业态,以司法裁判明晰碳配额代清缴的合同效力、履约标准与权责边界,为规范全国碳排放配额交易秩序、刚性落实企业碳履约义务、护航国家“双碳”战略落地提供了引领性司法示范。

    本次庭审邀请河南省人大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河南办事处、省内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并在庭后针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的碳排放配额清缴制度开展专题座谈。

    一、案件回顾:碳履约遇困引发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纠纷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洛阳某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在完成2024年碳排放配额清缴过程中,经核定已超碳排放配额70893吨,因涉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直接购买相应配额完成清缴工作,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寻找其他碳排放配额富余的重点排放单位为其代清缴,以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法定义务。在此背景下,2025年11月10日,洛阳某公司与中原某公司签订了《碳配额代清缴服务合同》,由中原某公司负责为洛阳某公司寻找代清缴目标企业,并完成代清缴任务。合同签订后,洛阳某公司以中原某公司所告知的59元/吨的价格,按照中原某公司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向中原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东方某公司支付了70893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款。中原某公司在自身未能完成委托任务的情况下,由东方某公司转委托了其他公司,但直至2025年12月17日仍然没有完成为洛阳某公司代清缴的任务。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完成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任务,洛阳某公司要求中原某公司退款,并另行委托了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83元/吨的价格由其他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为其代清缴了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二、以案明规:精准划分权责,规范碳市场交易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履约过程、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对本案权责作出精准界定,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

    其一,中原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原某公司作为专业碳服务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锁定代履约目标企业,且转委托行为未经洛阳某公司同意,亦未有效推进履约进程,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应对洛阳某公司后续高价履约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其二,洛阳某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洛阳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委托关系,虽系基于自身合规需求的合理处置,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委托权,退款时亦未告知中原某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40%的经济损失。

    三、座谈研讨:多方聚力健全碳交易司法保障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系统研讨了《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碳履约合规体系构建、碳市场纠纷化解、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保障等核心问题,并一致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正式确立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足额清缴的法定义务,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形成制度互补,构建起完整、刚性的碳履约法律约束体系。该体系既是我国践行碳达峰、碳中和国际承诺的法治支撑,也是倒逼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推动产业绿色转型、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的核心制度保障。

    四、典型意义:四大维度筑牢双碳法治保障体系

    作为新兴市场新兴领域的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发生的案件,本案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首日的标志性司法案例,对规范全国碳市场运行、引领新兴业态合规发展、强化双碳战略司法保障具有极强的规则指引价值和行业示范意义。

    首先,本案以司法裁判确认了碳配额代清缴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规范了碳市场中介服务行为。随着全国碳市场覆盖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代清缴、代履约等市场化服务应运而生,但相关合同效力、履约标准、风险分担长期缺乏明确规则。本案判决通过对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认定、违约损失计算、转委托费用承担等争议的裁量,确立了“锁定碳配额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已经为委托方选定具有碳交易资质、具有可用于代清缴的碳配额数量,价格明确具体,且愿意委托方带履约的企业”以及“服务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锁定碳配额即构成根本违约”的裁判规则,对维护、规范碳排放配额交易秩序具有示范价值。

    其次,本判决为碳市场履约提供了强制力保障。案件清晰表明,清缴碳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规避。当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直接履约时,通过市场化的“代清缴”服务完成义务,是合法且必要的途径。法院通过审理此类合同纠纷,实质上是运用司法手段确保了碳排放管理制度的刚性执行,防止企业以各种理由逃避减排责任。

    再次,本判决为新兴的碳服务行业划定了法律红线。在法典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背景下,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扩容,催生了大量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本案聚焦“代清缴服务”这一新兴业态,通过对服务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为这一新兴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判例。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委托方还是服务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本案彰显了司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积极作用。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首日审理并宣判此案,释放了强烈的信号: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双碳”目标下的新型司法需求,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结语

    法条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地。本案的审理,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后,司法机关回应碳市场新型交易纠纷、保障碳排放配额清缴制度落地见效的一次生动实践,更是人民法院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有力答卷。下一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将持续紧盯碳交易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细化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法治之力规范碳交易秩序、压实企业减排主体责任、引导碳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国家“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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