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笃仁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曹笃仁、梁思伟(相对不起诉)、吴瑜琪(相对不起诉)、张春亮(相对不起诉)、刘鹏浩(相对不起诉)、巩跃(相对不起诉)、梁学艳(相对不起诉)、刘骏杰(相对不起诉)、李慧斌(相对不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曹笃仁赔偿1只活体苏门答腊猩猩、5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0484元;2.判令曹笃仁、洪梓南(另案处理)连带赔偿1只活体苏门答腊猩猩、1只活体普通狨、1只婴猴、1只红掌柽柳猴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22850元;3.判令曹笃仁、梁思伟连带赔偿2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元;4.判令曹笃仁、夏瑜琪连带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1只活体松鼠猴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574元;5.判令曹笃仁、张春亮连带赔偿2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元;6.判令曹笃仁、刘鹏浩连带赔偿1只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7.判令曹笃仁、巩跃连带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8.判令曹笃仁、梁学艳连带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9.判令曹笃仁、刘骏杰连带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10.判令曹笃仁、李慧斌连带赔偿1只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11.判令曹笃仁、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12.责令曹笃仁、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被告曹笃仁、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数额
各方确认本案生态环境损失由九被告自愿按以下份额分别承担,互不连带(内部份额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由双方自行约定):
(一)被告曹笃仁自愿赔偿1只活体苏门答腊猩猩、5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0484元;
(二)被告梁思伟自愿赔偿2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元;
(三)被告夏瑜琪自愿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1只活体松鼠猴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574元;
(四)被告张春亮自愿赔偿2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元;
(五)被告刘鹏浩自愿赔偿1只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
(六)被告巩跃自愿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
(七)被告梁学艳自愿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
(八)被告刘骏杰自愿赔偿1只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13215元;
(九)被告李慧斌自愿赔偿1只死体普通狨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人民币2500元。
二、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曹笃仁、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款(均已支付)。
上述款项汇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账号:41106030001815051066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交相关机构或组织,由该机构或组织代为完成生态修复。
三、专家评估费
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书中1000元专家评估费由曹笃仁自愿承担200元,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自愿分别承担100元,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赔礼道歉
九名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检察机关指定的正义网等平台)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本院审查确认,费用由各被告自行负担。
五、其他
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再向梁思伟、夏瑜琪、张春亮、刘鹏浩、巩跃、梁学艳、刘骏杰、李慧斌主张任何其他民事责任;对曹笃仁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同犯罪人连带承担的1只活体苏门答腊猩猩、1只活体普通狨、1只婴猴、1只红掌柽柳猴的民事责任部分继续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之间就内部份额的追偿依其自行约定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处理。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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