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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充分发挥立案职能

  发布时间:2010-03-18 08:38:59


    郑铁法院积极贯彻最高法工作报告精神,为了方便当事人立案,减轻审判庭的负担,确保案件及时快捷地审理,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充分发挥立案职能:

    第一,完善立案指导措施,方便当事人立案。对于首次立案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给予说明,指出缺乏的材料,方便当事人完备。对于虽然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但证据证明力不高,或者缺乏实质证据的,要劝说当事人补充证据,对于执意立案的,应当提示诉讼风险。

    第二,实行立案预登记,加大立案阶段的调解力度。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可以由立案人员对案件进行预登记,然后展开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立案,把调解中所获得的信息一并转给审判庭。从而不但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也减轻了审判庭的负担。

    第三,启动立案阶段的调查工作,为审理案件做准备。立案人员在收到案件后,经过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进行先期调查的,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劳动争议、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就案件相关情况向铁路企业工会和铁路安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形成笔录。

    第四,加强立案与审判的衔接工作,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立案人员根据案情将案件的紧急程度和重要程度及时向审判人员说明,规定立案调解期限,及时向审判庭转交案件材料,以便案件及时进入审判阶段,防止由于案件开庭时间迟延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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