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储户因储蓄卡被复制盗取存款而起诉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某在被告建设银行金水支行办理了一张龙卡。2010年2月15日,周某某在被告银行的ATM机上查询卡上余额为77864元。2月22日,周某某从同事那里得知银行卡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经查询,周某某发现他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后于2月16日、17日在陕西西安分18次取走77789元。周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发现ATM机的操作按键被不法分子进行了更换。刑事案件至今尚未侦查终结,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本金损失777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卡后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还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个人侵犯,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这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生成的一项附随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致使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取存款。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77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