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立明运输毒品一案。并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了庭审全过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立明,男,22岁,初中辍学,无业,内蒙古扎兰屯市人。其在去辽宁本溪打工途中,接到朋友小军电话,称让其一同去成都购买毒品运到辽宁,回来后少不了给好处。正想挣钱的胡立明不由心动,遂和小军一起坐火车到了成都。小军购买了毒品麻古122粒交给胡立明,让胡立明携带坐上火车返回东北。2010年3月30日,胡立明乘坐的K386次旅客列车从西安站开车后,乘警从其携带的行李中将毒品当场查获。经检验,毒品共重10.0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立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胡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安排了被告人的父母和其会见,三人抱头痛哭,胡立明追悔莫及,认为不该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其父母告诫胡立明一定要吸取这惨痛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