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全面贯彻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在调解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坚持 “四点”调解法,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定分止争的功能,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今年上半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撤率62.3%。具体做法是:
一是找好立足点。由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为赌一口气或是为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官司,这些案件并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处于中立的位置,讲究工作方法,就能做到切实保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调解解决纠纷。因为只有在当事人相信法官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法官向当事人“推销”的各种意见和方案,才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而被当事人采纳。
二是找准“切入点”。任何一件纠纷,都有争议的焦点,只要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因总是在某个焦点上对纠纷看法不一,只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地把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把好调解的“角度”,就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结”,息诉止争。
三是找对“感化点”。所谓“感化点”,就是指最能拨动案件当事人情感,最易贴近其真实思想,最有可能解决其思想症结,或者消除其心灵创伤的突破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诸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一类的传统民事案件,只要抓住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友好关系,选准感化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就一定能够促使当事人在互让、互谅中解决矛盾纠纷。
四是找到“借力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能充分调动基层组织、亲友、知情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往往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配合法院调解,主动联络各级基层组织、调解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邀请当事人家庭成员中德高望重的亲属和知晓事理的朋友、邻居,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劝解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