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地开展调研,就铁路运输安全及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向郑州铁路局提出了司法建议。
自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郑铁法院共受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60%;涉案标的额29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30%。经过调研后,发现个别铁道线路封闭区段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防护网破损,行人随意翻越线路、桥梁;个别铁路桥涵不畅通,行人冒险违章翻越铁路;铁路运输方与受害方签订的部分协议存在争议,导致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方事后反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制作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规范等,是导致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为此,郑铁法院有针对性地向郑州铁路局提出了五条具体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二是进一步加强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他们的证据意识和处理此类事故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是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五是进一步发挥铁路社会法庭的非诉调解作用。
郑州铁路局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防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要求相关部门与法院及时沟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铁路安全事故矛盾化解机制,以提高铁路安全事故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为确保安全生产、构建和谐铁路做贡献。我院的能动司法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