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有许许多多的第一次,回想起十五年前我刚踏进法院大门时所办的第一起案件,至今仍历历在目,犹在眼前。
这起案件在现在看来是一桩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抢劫案,案情是这样的:两个男青年在商丘火车站广场看到一位外地旅客孤身一人,就趁该旅客匆忙赶路不备之机,伸腿拌了他一下并以被踩伤需赔偿为由,持刀抢劫了这位旅客的七角钱和一块手表,二人得手后欲逃跑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抓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被安排在此案中担任书记员。当时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颇为繁琐,检察院会把全部的案卷材料移交给承办法官,法官不但要写阅卷笔录,还至少要到看守所提审一次被告人,可以说在开庭前,有经验的法官已能把一个案件的端倪摸个八九不离十。我的老师姓张,是这起案件的审判长,白净的脸上戴着一副厚厚的近视眼镜,显得既博学又睿智,当他把厚厚的预审卷交给我并叮嘱我仔细审阅时,由于是第一次办案,我心情有点激动,甚至还有点神圣的感觉。我趴在办公桌上把案卷翻来覆去地看了两天,自认为已把案情吃透,竭力调动起我在学校里学习到的刑法知识来了个模拟断案,私下里已给两个被告人量了刑。第三天,审判长问我:“看完了吗?”我说:“看完了。”他又问我:“你觉得怎样?”“我觉得这是一起较典型的抢劫案。虽然抢的钱数不是很多,但发生在人来车往的火车站广场,且又是持刀抢劫,性质还是蛮恶劣的,两被告人里有一个小孩儿,卷宗里其户籍证明显示他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比另一个判得轻些吧。”我当时还不会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类的法言法语,但我觉得我的一番话应该让审判长满意吧。“你看出什么问题了吗?”他又问。“没有”我有些疑惑地如实回答。
审判长把案卷翻到被告人原籍证明那页,用手指着第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上面显示:庞某某,1977年10月17日出生。当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都是手写,还不象现在是从微机里出来的打印稿。“你看出问题了吗?”他又问我。我仔细看看,像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但又说不上来在哪。审判长吸了口烟,一语道破天机:“庞某某生于1977年这最后一个7字上的一横,其墨迹的深浅和其他字迹不一样,像是后添加上的,如果我没有判断错的话,庞某某应是1971年出生。”这时我明白了,曾学过的法律知识告诉我:庞某某如生于1977年,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篡改年龄意味着法律对其惩罚将大为降低。审判长接着说:“我已向庭长汇报过了,明天我们就去被告人原籍查他的户口底册。”翌日,当我们赶到被告人原籍派出所时,事情果如审判长所料,庞某某的户口底册上清楚地显示他生于1971年而非1977年。庭审中当庞某某还在为他的年龄问题而狡辩时,审判长当庭出示了我们所提取的真实的证据,庞某某顿时哑口无言。
这个案子审结至今已许多年了,其间我又办理了无数起形形色色的案件,惟独这起案件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不单因为这是我进入法院后所办的第一起案子,更重要的在于这起案件给我上了生动的第一课:明察秋毫对于一个审判人员来说绝对是业务素质的重要体现,当一个被告人的命运被掌握在我们这些审判人员手中时,我们所要做的只能是:既不能冤枉,更不能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