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集中又开展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们注重联系实际,把握本质,转变思想,解决问题。通过解决问题,使我们理解、把握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司法指导思想,自觉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弱化司法功能,损害司法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我们两级院审理的影响面极大的“405”案件,案值特别巨大,且涉及金融、证劵等行业,如果审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全国范围的不稳定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审判组的成员从接到案件开始就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部党组和中院领导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审理方向,严格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无私奉献,几乎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时间,阅卷、准备庭审预案、开庭审理、整理庭审笔录、准备审理报告、拟定判决书并经院长、主管院长、合议庭、审判组其他成员等共计30余人次的反复修改定稿、宣判、受委托宣判,最终使此案得到圆满的审结。此案的审理,充分反映了我院干警讲政治、顾大局、比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政治合格的观念,在行动上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人民法院是人民申张正义的地方,我们全体干警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作为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胡锦涛总书记曾说过“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我们法官要坚决克服冷、横、硬、推和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案难办”的官僚作风,要像宋鱼水和金桂兰那样,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充分吃透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实现从“审理案件”到“解决纠纷”的转变。正如,我院周岩审理的霍顺平故意伤害一案,案情发生在06年7月初,被告人霍顺平在郑州火车站乘坐T80次列车到北京,在11号车厢与旅客郭许芳碰撞后发生口角,双方进行了撕打。后双方在安阳车站下车后,又因到医院治伤的问题,发生争执再行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霍顺平将郭许芳左眼打伤。经鉴定轻伤,为十级伤残。被害方情绪非常过激,要求被告人霍顺平赔偿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 079.68元。在主审人周岩首次主持调解时,被害方扬言已找了省法院领导,并要求最低要得到赔偿金50 000元;而被告人家境并不宽裕,无法给予过多赔偿;主审人周岩多次主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赢得明白、有理,输得清楚、服气。在开庭的前一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使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的关爱和人性化的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要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同时,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又如:我院审判员李磊在审理被告人刘彩琼、徐天荣夫妇拐卖儿童一案中,发现其二人家中还有三名未成年的孩子,年龄分别为9岁、7岁和3岁,如果机械地套用法律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那么,不但这三名未成年子女无人照管,而且极不利于这三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很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主审人经过认真审理,根据相关证据情况,果断地划分了主从犯,认定徐天荣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大胆的对其适用了缓刑,使其能够认罪伏法,并得以回家负担起照看子女的责任。案件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感动的痛哭流泣,表示痛改前非,回去后一定不辜负法官的期望,将三名子女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利于防止引起社会负面反应,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当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正视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正视我国改革开放不足30年的短暂历程,正视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的现实,正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和文化差异。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政情,谨慎行事,稳妥推进,努力避免就案办案引发的高上诉率、高上访率、高申诉率和高再审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宁事息”,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谈与做”是相辅相成的,既要谈、更要做,能做到落实才是目标、才是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