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时分,随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艳冬运输毒品罪案件,通过河南法院视频发布台在网络上向社会视频直播庭审全过程。
该案由刑庭庭长张东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红伟、焦泽组成合议庭,庭审方式采取普通案件简化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陈述等庭审程序,被告人霍艳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乘坐成都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上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量114.44克的事实,不持有异议。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被告人霍艳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携带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量刑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霍艳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被告人霍艳冬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考虑到被告人霍艳冬具有的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霍艳冬曾犯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2)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被告人霍艳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及没收的个人财产上交国库的判决。
这是郑铁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首次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庭审全过程。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过程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