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增加。从分析来看,一是铁路运营点多线长,站场较多,运输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二是设置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安全设施尤其是管理滞后;三是个别单位和人员执行铁路安全规章制度不严格,走过场。例如我院近期审结的一起郑秀功诉郑州铁路局等多方被告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郑秀功,男,52岁,河南民权县农民,农村临时装卸工,于2006年5月10日晚受人雇佣在民权县火车站货场临时卸车时被铁路调车作业中因货车车厢门当场挤掉左下肢,右下肢亦受伤,造成六级和十级伤残。此案双方在当地多次协商未果,后由民权县法院移送我院,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案件开庭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事故的责任问题上,原告方认为铁路调车作业事先未通知原告所在的装卸作业人员,也未清理装卸现场而导致货车车厢连接时由于速度过高撞击车门将人挤伤;被告辩称原告受雇于他人属临时农民装卸工,不是铁路委外装卸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铁路货场重地装卸,且违反操作安全规定,将拉货的汽车挡板放置于车门处,对造成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诉请应由临时雇工单位承担。对此,我院本着调解为先的精神,首先组织多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收效甚微。为给下一步判决打好基础,我院又组织合议庭法官多次深入事故发生地现场勘查,进行案情调查,先后走访了十余人,终于查清了案情,依法依规划清了责任。拟判决郑州铁路局因调车作业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但我们并未一判了之,为本案取得最大的法律与社会效果,更好地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尽力做到案结事了,促使被告尽早履行,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实际赔偿,我们不放弃任何努力,又多次深入农村田间地头,通过深入细致的耐心工作,首先做通了另一被告的调解工作,使之及时对原告给予了部分经济补偿,最后在本案判决下达的前夕,又最终促使原告和郑州铁路局达成了调解,并按时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