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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 为弱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1-03-24 09:03:16


    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构筑和谐司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每一个民事审判法官的使命与责任。作为一个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我深知审理好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关系重大,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我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在这期间,我较好的运用了诉讼调解的形式,化解了众多棘手案件。其中,一件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终调解,让我至今记忆犹新。

    2005年的冬天,我受理了一起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接到这起案件时间不长,本案四位原告之一的毕冬玲就又来找我了。这是一个二十多岁瘦小纤弱的农村妇女,黝黑的脸庞带着满脸的哀伤,那是山区农村妇女特有的脸色,透着生活的艰辛,饱经风霜。她的丈夫司永乐为了一百多元的佣金, 在被老板雇用押送铁路运输货物时,在运输途中被不法分子杀害,身首异处,惨不忍睹。案发半年多了,至今未能侦破,家中撇下她和两个年幼的孩子还有老弱的公爹。她哭干了眼泪,强忍万般悲痛,走上了索赔之路。她找雇主,雇主说人不是他杀的,只象征性的给点补偿;找公安,公安说专案组日夜忙碌,但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至今不能抓获;找铁路,铁路说她丈夫持的押运证非自己所办,不符合铁路押运人的要求,也无法按铁路规章对死者给予赔偿。半年多来,她从偏远的山西农村,沿着丈夫押运货物的火车途经的线路,从山西、河南、江苏再到上海,往返数趟不但没有索回一分钱,却已举债数万元。看到残破的家庭,想起半年多来奔波的无果,她绝望了,曾想随夫而去,但看到两个年幼的孩子,她打消了死的念头。绝望之时,无助的她把唯一的希望留给了法律,她和她的两个孩子和公爹共同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郑州铁路局对她丈夫的死亡进行赔偿。她期望人民法院能为她死在货物列车上的丈夫索回一些补偿,能使她受伤的心得到些许安慰。

我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接到这个案件的当天,就电话联系被告方的两位委托代理人,想从速调处这起案件,但与被告方代理人联系的结果,却让我心里沉甸甸的。原告毕冬玲的丈夫司永乐被不法分子所杀,凶手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加害人,如果破案后,在对凶手进行刑事审判时,被害人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凶手给予民事赔偿。而铁路不是造成司永乐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也不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但在铁路规程中对被视为旅客的押运人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该规程规定条件的押运人,在铁路运输中出现人身伤亡后,才能得到铁路的赔偿。原告的丈夫在铁路货物列车上押运货物时,所持的铁路货物运输押运证上虽署有司永乐的名字,但被告方举证证明,雇主在郑州火车南站办理该车铁路货物运输手续时,押运证底联存根押运人处留的是雇主牛新保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这就意味着该车的押运人应为牛新保而不是司永乐。因死者司永乐所持的押运证的名字与郑州火车南站押运证底联存根牛新保的名字不一致,所以死者司永乐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可以享有铁路旅客待遇的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押运人,在出现铁路人身伤亡事故后,不能按铁路的有关规定直接得到铁路规定的赔偿金和保险金。郑州铁路局根据铁路规章,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也自有其正当理由。虽然原告家庭的境遇让我十分同情,但如若此案不能调解,最终让我对这起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去判决时,着实让我颇感为难。

    虽然离案件开庭审理尚有时日,但为了能向主审法官表达原告急切的心情,原告毕冬玲一趟一趟的从山西老家来到我的办公室,哭诉她的艰辛与悲伤。她说每到郑州法院来一次仅路途就要一整天,先坐拖拉机到县城,再换乘汽车、火车,连车票带食宿,每趟再节省也要二百多元。这次她是第三次来到我的办公室,询问案件的审理情况。当我向她告知我已和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几次联系,想在案件开庭之前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征询被告的调解方案,但由于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坚称应按铁路规定办理,无法对她丈夫的死给予赔偿。我把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翻出向她解释,告诉她铁路方面拒绝赔偿也不无道理,如果按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难以全部保护。此时,她的泪水夺眶而出,虽然无声,但很悲怆。从她满含泪水的眼中看得出,她怕心中最后一丝希望破灭,眼神充满了失望与无助。稍顷,她用颤抖的手从衣内口袋里掏出一个小布包,一层一层打开,从中拿出一沓钱,双手递向我说:“我们那里是穷山沟,没什么给你带的,这两千元你拿回去给孩子买点东西吧!”毕冬玲的这个举动,让我有些意外,感觉鼻子一酸,眼睛湿润了。在我长期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经历中,我曾无数次地将当事人送钱的手推回,自感是人民法官的道德要求使然,而从未有过心中的不安。但此时此刻,看到她用颤抖的手递过来的一沓钱,我感到心里似有一种从未有过的震憾,原告手里攥的不是两千元钱,而是人民群众对一个法官良知的考验,在将她递钱的手推回的瞬间,我的心就象沉到谷底。象毕冬玲这么一个偏远山区的农村妇女,是社会最底层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为了她死去的丈夫,她已奔波万里,举债数万元,她的家中上有年迈多病的公爹,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儿,她又多么需要这两千元钱!可此时她却拿出这仅有的两千元递给法官,以为这种最原始的方法能为她挽留即将破灭的期望。

    我是人民法官,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律更是无数弱者最后的期待与希望;法官的职业要求我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的公信力不被亵渎;法官的责任是申张正义、扶弱济困,而不容有一丝一毫的贪婪;法官的使命决定我必须用法律武器为弱者撑起一片蓝天,而绝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懈怠。我当即与被告两位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请他们到法院来对这起案件再次进行调解。他们来后,我以法喻理,向二位被告方的代理人阐明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托运人经铁路运输物资的安全性,由于近年来铁路运输线路上盗匪猖獗,货主不得不花钱雇人随车押送铁路运输货物。虽然货物运输时,本节货运车厢的押运证底联存根留的不是司永乐的名字,但是死者司永乐毕竟持有铁路的押运证,并且在押运铁路运输货物时死于铁路运输的车辆中,铁路虽然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但铁路方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同时,我又融情释理,对被告方二位代理人讲,现在是法治社会,社会的主基调是和谐与稳定。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类如原告这样偏远山区的农村家庭实属社会的“弱势群体”,司永乐的死亡,对于原告这样的家庭犹如塌天之祸,如果换位思考,这种人间悲剧,放在任何人身上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帮助。铁路是国有大型企业,与原告相比,处于强者地位,扶助弱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象铁路这样的大型国企,通过法律对弱者实施救济,可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保护弱者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不能因为在部门规章中找到有利于己方的一些规定,就态度强硬,不愿意赔偿,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国家和社会对社会的弱势群体都不愿意帮助,将会使象原告这样的弱者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从而更加重社会的负担与不稳定。听完我的阐述,听着原告毕冬玲伤心欲绝的哭声,被告两位委托代理人也不再坚持原来拒不赔偿的强硬态度,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我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共同与被告方负责领导联系,释法明理,进行交涉,被告郑州铁路局终于同意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我抓住机会,因势利导,与双方协商,努力找出双方调解的平衡点,逐渐缩小双方在数额上的差距,直至最终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被告郑州铁路局一次性补偿给本案四位原告现金58000元,并于调解的次日付请,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鉴于原告家庭生活状况,属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原告申请,合议庭评议后报院领导批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对原告方应负担的一半诉讼费予以免除。次日,经我叮办,在原告毕冬玲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后,她终于拿到了全家人期盼已久的补偿金。当毕冬玲眼含热泪,千恩万谢,向我鞠躬时,我并未因此而感到过分的高兴,对一个法官而言,帮助案件当事人索回应得的赔偿,只是履行了法官的职责,完成了一件日常案件的审理。然而,对普通群众而言,特别是对象毕冬玲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能够通过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比天还大的事。能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拿回这58000元,虽然弥补不了原告毕冬玲失去丈夫的痛楚,但通过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多少会对她的精神有些抚慰,也会对她们的家庭今后的生活有些帮助。

    通过这个案件的顺利调解,我感到,通过法律使弱者的权利真正得到切实的保障,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讲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理想,但要真正实现,其实路还很长,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这其中就包括了我们人民法官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不懈追求。我愿永远记住这次心灵的震憾,牢记党的嘱托,作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以对法律的忠诚与热爱,在审判工作中忠实履行法官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使法律成为弱者的保护伞,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责任编辑:黄喜安    

文章出处: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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