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私自从开封铁路供电车间四号井回路家属照明线路16号分歧杆一处线路私接电线至老装卸院,作为李某开设网络工作室商业用电线路,2011年6月15日李某被公安部门抓获。经电力部门对网络工作室内使用的电器(电脑12台、落地扇2台、冷风机1台、冷冻柜1台、电磁炉1台、冰箱1台、台扇3台、壁扇1台、照明灯2盏)的用电量进行核算,1个月内李某共计盗窃电量3277度,价值人民币3 244.42元。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盗窃铁路用电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系初犯,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李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