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聋哑人王涪颖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9.58克一案,因其系聋哑人,能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王涪颖,成都人,自幼聋哑,其父母离异,本人婚姻亦破裂,遂沾染上了吸毒恶习。2011年8月7日,其在乘坐K386次旅客列车时,被乘警发现其随着携带毒品19.58克,将其当场抓获。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郑铁法院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专门聘请郑州市聋哑学校的一名教师为其担当翻译。本案在以上法律援助人员的参与下经历了送达、开庭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知情权、辩论权等合法权益。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其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按照我省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