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伙同他人从暂停的货车上盗窃彩电,价值八万多元,14年后幡然悔悟到公安机关自首。这样的案件该如何量刑?11月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货盗案件时吸收了六名来自郑州车站等不同单位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在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听一听他们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
1997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伙同潘某、单某等人在宝莲寺车站从一暂停的货车上盗窃长虹牌D2522型彩电28台,每台价值3 050元,共计价值85 400元。在诉讼过程中高某退赔损失款八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是在这起共同犯罪中,高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全部损失,也表示愿意交纳罚金。陪审团成员综合整个案情及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普遍都认为合议庭对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意见起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要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今年以来已有数起刑事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均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