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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潜逃21年终落网 铁证如山,从重打击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1-12-01 09:40:09



在公安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大礼堂开庭审理被告人余仕华抢劫一案的场景


案件审理的现场


学校有一千二百名师生参加了案件庭审的旁听


合议庭正在合议该案


审判长在宣读判决

2011年11月30日下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公安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大礼堂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仕华抢劫一案,该校一千二百名师生参加了旁听,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仕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仕华伙同余仕忠(余仕华之兄,1996年已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乌鲁木齐站开往郑州的98次旅客列车15号车厢内,以卖匕首为名,采用胁迫方法,先后抢走旅客翟X人民币160元、刘XX人民币68元,共计228元。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当场余仕忠抓获,余仕华在列车运行至吐鲁番站下车逃窜。改案破获后,1996年5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余仕华批准逮捕,但余仕华一直在外逃窜未归案。2011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郑州铁路公安处经过艰苦工作,于2011年9月1日在武汉市将租住在此的被告人余仕华抓获。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仕华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抢劫,其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有被害人翟X、刘XX陈述与同车厢旅客证人苏XX、杨XX证言,证实2名被害人1995年11月23日凌晨在98次旅客列车15号车厢内被两名男青年抢劫,其中一名男青年(余仕忠)当场被抓获的事实;有余仕华之兄余仕忠供述、证人张涛(同时在车上抢劫作案,已被判刑)证言证实余仕华伙同余仕忠在98次旅客列车15号车厢内抢劫2名旅客的事实;有本院1996年刑事判决书证实其兄余仕忠于1996年接受审判时对本案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情况;另有余仕华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旅客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仕华伙同他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仕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刑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规定,被告人余仕华伙同他人在旅客列车内抢劫,属抢劫罪情节严重之情形,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遂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余仕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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