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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闯入公安室 砸坏监控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08 11:24:51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审理的一起醉汉闯入公安室砸坏公共财物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和朋友喝了约一斤白酒后,醉醺醺地、手持未喝完的白酒懵懵懂懂地进入郑州车站售票厅公安室内,执勤民警见他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劝解其离开,张不但不听民警的劝解,反而抓起办公桌上的“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瓶,朝公安室内墙面上监控用大屏幕砸去,致使大屏幕左上方一块单元屏损坏,价值人民币22 500元,执勤民警当场将其控制。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合议庭评议并认真听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刑罚的建议和张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依照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2 500元,系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永斌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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