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被告张某驾驶面包车在一铁路住宅小区内行驶,不慎将一路边骑童车玩耍的幼童刘某撞倒,致使刘某受伤住院。在赔偿问题上,张某认为刘某年龄幼小,在小区道路骑童车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有一定过错,自己不应当承担所有费用;刘某的监护人认为刘某是在小区内玩耍,并不是在马路上,张某在小区内行车,应当注意行人及儿童安全,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队事故科认定,张某负全责,但张某认为承担赔偿数额过多,迟迟不予履行。刘某无奈,将张某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住院及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00000元。
郑铁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同住一个小区,并且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只是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对该案处理的最好效果是调解结案,有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小区的和谐。于是,审判人员多次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充分发动邻里邻居对双方进行劝说,让他们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共同处理事故,不能为了赌气而漫天要价和不履行义务,这样到最后不仅伤了邻里的和气,而且不利于事故的妥善解决。经过审判人员和邻里邻居的劝说,被告张某主动联系原告,要求承担责任,原告刘某也理智的对赔偿数额作出了让步,最终,该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