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因农民工劳动争议受工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当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出伤残的手从执行法官付红伟处领取到近11万元的赔偿款后,流下了激动了眼泪,连声说感谢执行法官为我讨回了公道。
原来,2008年4月申请人孙某某进城务工时与被执行人郑州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谴到郑铁某机械厂(以下称机械厂)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工作。装机厂按照约定向致远公司支付派谴费。同年12月14日孙某某在进行平板机送料作业时,左手被平板机轧伤,被送至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手肢脱套伤、左前臂血管肌肉损伤、左上远端骨折。共住院93天,郑铁装机厂派人护理并垫付医疗费56827元。孙某某伤情被鉴定为伤残五级。之后人力公司从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80元,未交付孙某某。酿成劳动争议纠纷。后经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决:孙某某与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人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某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94306元,机械厂承提连带责任。2010年2月1日机械厂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因人力公司股东迁新址不明,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人力公司一次性向孙某某支付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201350元,机械厂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机械厂先行支付孙某某10余万元。因机械厂改制,余款一直未能清算。
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承办法官依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后经调查,被执行人人力公司居无定所,相关股东电话陈旧亦无法联系,为此申请执行人多次至执行局讨说法。连带责任方机械厂也因改制, 案件一时陷入了执行的困境。在全省开展的清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后,执行法官即着手从到郑州铁路局调查,走访,终于从企业改制的文件中找到了被执行人厂名已改制成其他厂名的线索。遂后多次深入该企业,向现任的法人明理释法,做思想工作。法官的真诚感化了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将执行款汇入了法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这起因农民工进城务工造成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执结,展现了该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的“务实”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