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原告)郑州铁路局
被执行人(被告)王遒举
郑州铁路局于2006年9月18日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王遒举支付占地使用费及滞纳金391146.24元,解除双方土地使用合同关系,交还临时占用的铁路土地使用权。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决:1、被告王遒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铁路局支付土地使用费288元;2、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铁路土地使用合同,被告王遒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铁路土地上所建房屋全部拆除,向原告郑州铁路局交还占有的铁路土地;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1元,原告承担8377元,被告负担213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原告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故郑州铁路局于2006年12月25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情况】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申请后,立即展开工作。由于被执行人王遒举搬离原住址,居无定所,承办人首先用电话通知王遒举到法院。2006年12月27日上午王遒举来到执行局,经执行员反复做工作,讲解法律规定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但被执行人王遒举坚持高额补偿要求,始终不接受其他调解方式,且拒签执行文书。执行人员于12月28日前往执行地点找到被执行人王遒举,王仍然拒签执行通知书,在北站公安所民警的见证下执行人员将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12月29日,执行人员再次前往郑州北站执行地点张贴执行拆除公告,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执行现场进行了勘查,向租住户进行了宣传,同时再次向王遒举做工作,讲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2007年1月8日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再次发出执行通知,告知王遒举于2007年1月9日早晨到达强制执行现场。
2007年1月9日8时10分,本院所有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布置了警戒线,对执行地段施行了交通管制。现场指挥下达执行命令,执行人员开始清理外围设施,由于被执行人王遒举在现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人员请来郑州铁路公安处北站派出所民警证明,由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逐项清点登记造册,装箱封存后运至仓库地点,并对执行过程进行录像,随后执行人员切断了供水、供电系统。10月35分,被拆迁的房屋全部清空,经再次对现场清理、检查确认清理完毕后,使用一台挖掘机、两台铲车、七台清运车及十几名工作人员开始拆除施工。下午14点30分全部清理完执行现场,顺利将土地交还给铁路土地部门,整个执行拆除工作圆满结束。
2007年4月6日,被执行人王遒举将我院封存的其个人财产全部领回,并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申请人在补偿款中将剩余执行款、执行费用等一并扣除。200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局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式,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评析】
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上的违章建筑拆迁问题。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本案中,被执行人所建房屋是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应认定为非法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另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不能得到赔偿或补偿,故被执行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