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xx盗窃一案上诉期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圆满审结。
被告人王xx系聋哑人,1978年出生于河南民权,因从小缺失母爱,父亲又无暇照顾,自幼辍学后到处流浪。今年
8月28日上午,王xx在民权找到同为聋哑人的袁xx让他用偷来的女子的身份证帮其买了一张K632次火车票,之后王xx一直在民权车站候车室寻找机会偷钱。13时50分许,福州开往洛阳的K31次列车开始检票时,王xx在检票口看到一名女子肩挎一女式皮包,即尾随其后,趁检票人多拥挤之机,将该女子挎包拉链拉开后,又将包内里层拉链拉开,从中将12 000元现金盗走。
案件起诉到我院后,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诉讼权利,我院在送达起诉书、开庭、宣判时均专门从郑州市聋哑学校聘请了哑语教师为其担当手语翻译。由于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自身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我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进行辩护。12月20日经过开庭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王x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系聋哑人,我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宣判后,通过哑语翻译被告人王xx当庭表示不上诉。承办人向被告人做了判后答疑工作,并重点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讲明判决已经考虑到种种因素对其大幅度的从宽处理。王xx表示要好好改造,今后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