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法院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拓展立案调解的工作思路,加大立案调解的工作力度,立案调解工作取得新突破。今年上半年,立案庭共调解民事案件15件,所调解民事案件数量占全院调解案件数量的50%,占所立民事案件数量的21%,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调解数增加了320%,平均审期3天,均创历年最高。
一、领导带头重调解
院党组对立案调解工作高度重视,不仅多次强调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亲自主持调解工作。2009年3月21日,湖北阳新籍旅客张小平在乘坐T168次列车途中,突然发病死亡。死者家属即与铁路方交涉,认为铁路没有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进行赔偿,并在网上发布相关消息,引起了铁道部和路局领导的高度重视。2009年4月6日下午临近下班,死者家属卢某等人到我院起诉南昌铁路局、郑州铁路局,要求赔偿原告20余万元。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死者家属家在外地急于返乡、新闻媒体可能就事件进一步炒作的情况,立案人员立即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领导得知情况后放下手中的事务,迅速对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部署,经过往返多次“背靠背”式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各方当事人满意地离开法院,一起争议较大、对抗严重、矛盾一触即发并可能引起媒体进一步炒作的旅客损害赔偿纠纷在院长的亲自参与下终于调解结案。
二、发挥优势促调解
作为专门法院,我院日常受理的大多数都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纠纷,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熟悉了铁路企业处理类似纠纷的方式、总结了相关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利用自身所具备的这些优势,我们一方面积极为铁路部门讲法、送法,使其明确企业在纠纷中可能承担的责任,消除“铁老大”的思想,争取调解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另一方面采取多种调解方法,努力消除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使案件以调解结案,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如在办理陕西籍旅客张某诉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调解工作伊始,原告就提出了过高的诉讼请求,双方陷入僵局。办案人员采取迂回调解法,并没有就诉讼请求问题直接展开调解,而是先找到铁路部门有关领导,告知其铁路部门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让被告郑州铁路局积极配合原告的治疗工作,及时支付医疗费,从而缓解了原告的怨恨情绪,用诚意获得了原告的信任。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当天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三、多措并举强调解
立案庭在做好所承担的全院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判流程管理以及信访和申诉复查等工作的同时,还注重延伸立案职能,把立案调解作为立案庭一项固定的工作,确定一名副庭长作为专门的立案调解法官,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立案调解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注重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采取多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在坚持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解十法”的基础上,注重创新调解机制,对案件实行立案前登记制度,对于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立即进行诉前调解。如在办理张波诉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审判人员在收到起诉材料时,考虑到受害人正在住院治疗,就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前登记,然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立案当天制作调解书,调解结案。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群众的诉讼负担,又节省了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