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在实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在立法上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特点,可以说书记员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辅助人员。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2003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下面结合我院有正式编制的书记员管理室成立八年来的运转情况谈几点认识。
一、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效果
1、审判工作效率大幅提高。书记员单列集中管理后,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书记员轮流排案,使得各书记员忙闲不均的局面得到彻底解决,同时也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结案效率。我院八年来的实践证明,书记员管理室参与庭审1200多案,制作各类笔录5000余份,装订卷宗5800余册,有力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书记员综合业务水平有明显增强。书记员集中管理后,将过去法官对书记员管理的松散与随意变为职能部门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从各项制度上推进了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力度。通过集中管理实践,各书记员从工作需要出发,自觉加强各项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保证能随案履行职责,增强了书记员对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使他们的知识面得到拓展。同时对于书记员本人来说,在业务上能够同时接触刑事民事案件,能够学习到每一名审判人员身上的长处,对于他们今后个人的成长无异是有利的,同时,书记员年龄相仿,资历相同,在同一工作环境中相处,更能取长补短,比学赶帮,形成良性竞争,增强集体荣誉感。
3、有利于发挥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就是通过履行书记员职责,体现审判活动的合法化。一审一书制下的书记员由法官管理,其管理水平取决于法官的工作水平、工作能力、职业精神等多方面因素,而这些因素又因人而异。因此,书记员是否完全依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以及工作的规范程度和质量缺乏可靠保证,导致审判活动的合法化缺乏可靠保证。书记员集中管理后,书记员有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这样对书记员实施系统的、专业的、规范的管理,书记员履行职责的正确性有了组织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也因此得以充分发挥。
4、有利于健全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书分离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相对独立的工作职责,使书记员从完全附属于法官的工作关系变为作为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与法官就某案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不仅确立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而且消除了一审一书制下由于法官与书记员长期固定搭配,工作关系中越来越多地融入个人情感,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现象。
5、有利于书记员的考核、奖惩。通过对书记员单列集中管理,对书记员的岗位职责,从庭审、案卷装订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工作标准。对书记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和效率都有据可查,考核真实、可信,改变了过去分散式管理年终考核时由于书记员工作量分配不均所产生的矛盾,避免了搞协调、搞平衡的情况发生,大大增强了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书记员集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员不稳定。书记员室又可以称作法院的新兵连,法官的摇篮。司法考试为书记员向法官晋级提供了机会,大多数书记员把书记员工作当作过度性工作,很少有人把书记员当做自己一生的事业。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才是最大的目标追求,即便通不过司法考试,年龄大些的宁愿到其他部门从事事务性工作,也不愿长时期干书记员。以我院书记员管理室为例,从内设机构到正式在编,可以说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书记员,最早的一批早已分散到各庭室,从站段招聘的五人目前仅剩一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人由书记员改任法官助理并调到其它庭室,两名取得研究生学历的被遴选到中院助勤。目前我们的专职书记员仅有两名(含一名聘用人员),需要承担几百起案件的记录和卷宗装订工作,工作强度比较大。从个人成长进步的角度来看,这些同志的工作变化无疑又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前景会更加美好,这也是和个人努力、组织信任分不开的。但只出不进的现状也给部门工作带来一定压力。相信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二是职业保障不足。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三大笔录的记录和卷宗装订等。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但是,无论是社会上的宣传还是公众的看法,往往只注重法官的付出,忽视了书记员的辛勤劳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交给书记员去做,其他部门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也抽书记员去干,当然,我并不反对书记员去从事这些工作,这对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熟悉法院的各个工作环节都很有帮助,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到书记员对自己本职工作的完成。
三是书记员教育培训机制有待完善。法院的书记员一般都是学校法律专业刚毕业的大学生,对书记员工作所需要的速录、速记等一般不能熟练掌握,法院系统内很少组织书记员进行专业化的岗前培训,往往还是停留在老书记员带新书记员的传统做法上。 包括省法官学院组织过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业务口的培训,司法警察也经常组织大练兵活动,但从未对书记员专门组织过培训。
四是职务津贴保障不足。现在法官有法官津贴,法警有警衔补贴,但对立足于职业化建设的书记员却没有任何津贴。当然这也是自上而下的问题。
三、关于改进书记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稳定书记员队伍。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平行递进的管理,书记员转为法官固然可喜,但长期从事书记员工作照样前途光明,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保障书记员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以利于充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2、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由于缺少编制,目前法院正式在编的书记员很少,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且书记员年龄偏大,掌握计算机速录技术相对困难,庭审记录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先进的速录技术未能广泛应用于庭审活动之中,难以达到公开审判的要求。这种状况在现行体制下是难以解决的。因此,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保证每一个合议庭配有一名书记员,每个法庭都有一名固定的速录员,负责庭审记录。在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同时,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法院和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就聘用期、工作任务、要求、报酬及奖罚条件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办事。合同期满,如双方愿意可以续签合同。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法院选择符合规定的书记员,实行优胜劣汰,确保记录及有关审判辅助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才的竞争和流动。
3、严管重教,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书记员思想品德的优劣、法律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要加强对书记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除了有系统、有计划地对书记员进行培训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有目的地进行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例如,如何提高庭审记录质量、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辅助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等。为了实现改革书记员管理的预期效果,确保队伍的高素质,必须建立一整套书记员任用、考核、奖罚的内部管理机制。
4、要选择适合本院实际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以求最佳效果。实践证明,多数法院实行大立案后,推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学习借鉴。但有的法院由于在思想准备、组织落实、制定规划等方面没有做好,时机尚未成熟,脱离本院实际搞大立案,盲目照抄照搬,其结果适得其反。所以,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要把外地的经验与本院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选择一条有利于本院审判方式改革和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的路子。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为书记员管理工作既增加了新的课题,形成新的压力,也提供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机遇和舞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目前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可仿效,最高法也没有作统一规定,各级法院都在摸索。但书记员集中管理是大势所趋,是改革发展的方向,我们不能因集中管理后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就丧失信心,不要以偏概全,抓住工作中的一点毛病和不足就全盘否定,这是不符合辩证法的。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完善制度,理顺关系,一定会创出一条更完善,更科学的书记员管理新路子。
5、大力加强书记员交流活动。可以组织书记员到书记员职业化开展比较好的法院参观学习。前几年中院下派了一批书记员到基层院工作,给我们带来了上级法院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崭新的工作面貌,对我们工作水平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示范作用;2012年又遴选了我们两名书记员到中院助勤,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互动对书记员的业务交流,素质提升,人才流动都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
6、健全书记员培训机制。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注重文化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速录、速记、计算机操作水平等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