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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砸伤旅客,承运人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1 09:53:59


    2014年6月3日,家住洛阳偃师的张某(63岁)拿到32000元赔偿金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说,感谢铁路法院的法官,让她体会到了社会的公平和人间的温暖。

    2014年2月26日,张某乘坐L27次列车从洛阳到乌鲁木齐,其购买的是无座车票,由于车上拥挤,她坐在过道上自己随身携带的小板凳上。列车行至天水至兰州地段时,突然被行李架上坠落的包裹砸伤,后被送交兰州车站安排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胸椎骨折,需手术治疗。张某在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铁路方仅支付了9100元医疗费用,延误了最佳手术治疗期,至今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遂将铁路部门告到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事发地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了解沟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旅客张某在火车行进过程上,被行李架上的包裹砸伤,受到人身伤害。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铁路运输部门未能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理应对旅客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作为承运人应对旅客随身携带的包裹及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如发现设施有隐患,管理不到位,导致危险事故发生的,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该案中行李的主人应为侵权的第三人,由于第三人的行李坠落导致原告的受伤。首先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由于疏于管理,导致行李摆放的不安全,最终致使损害事故的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样既可以给予受到人身损害的旅客以基本的、必要的救济,又可以避免铁路运输企业为自身不能控制的因素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促进其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本案中原告未起诉第三人,铁路运输企业愿意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考虑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应当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让铁路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双方最终以32000元的赔偿额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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