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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铁路碾断双腿,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11 09:55:19


    案情简介:

    成某于2012年1月17日23时,当晚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穿越铁路平交道口,被火车撞伤,后被送至解放军第91医院救治。经医院确诊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双下肢毁损离断,行双下肢截肢手术。经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铁路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疾残赔偿金、假肢安装维修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3707元。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铁路局于2013年12月 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某各项损失共计280 000元; 二、原告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055元,减半收取3527.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评析:

    1、本案原告主张的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首先看受害人自身在事故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成某聚餐时饮酒过量,半夜回家途中,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过铁路平交道口时,没有充分履行注意的义务,其明知危险而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要看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作业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比通常作业更高程度的安全义务。一般而言,这里的安全义务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安全防护的义务。比如建立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将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与社会公众隔离开来,使普通公众不能接近危险。二是安全警示的义务。比如设置必要的警示牌、警示灯等,在列车通过的时候,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作出警示,比如鸣笛、开启车灯等等。三是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一般而言,列车由于重量大、速度高且沿着固定的轨道运行,在发现危险时即使采取紧急措施也很难避免损害的发生,并且采取紧急措施不当甚至还会造成列车颠覆等更大的损害。但是,在发现危险之后,只要有可能,还是应当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四是在损害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列车撞轧行人后,应当停车救助,除非有特定可以不停车的情形。即使不停车,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该案中的铁路平交道口为无人看守,铁路部门设置有警示牌、警示灯,但火车通行时司机未能充分的瞭望,导致车撞行人的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我们注重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考虑到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让铁路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双方最终以28万元的赔偿额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韩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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