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原系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工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2月至7月期间,纠集社会人员王某、杨某等人,在太焦线赵庄、东田良、高平、晋北、夏店等车站附近,5次共计盗窃郑州铁路局月山工务段废旧钢轨28.858吨,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所盗窃的旧钢轨由被告人李某予以运输转移、藏匿或销赃。破案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已发还被盗单位。
[审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基本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才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警示反思]
张某系铁路工务段工人,本应以维护铁路运输线路的安全,防止铁路运输器材被盗为自己的职责。但张某却见财起意,利用自己熟悉铁路旧钢轨存放地点的职务便利,与路外人员相互勾结,安排部署盗窃地点,多次参与并指挥盗窃旧钢轨达28吨之多,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虽然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但张某的行为丧失了铁路职工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企业的利益的基本道德准则。张某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了丢掉工作、身陷牢狱的沉重代价。从此案的审理也告诫人们,铁路职工应当以企业为家,以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切不可私欲膨胀,因小利而损大义。切不可一念之差滑向犯罪之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