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出庭作证的人员系案件的侦查人员,为达到宣传教育目的,郑州铁路公安处专门组织相关人员40余人,由主抓刑侦的副处长亲自带队到场参加旁听。据了解,该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郑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据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北京开往郑州的1303次列车18号车厢盗窃旅客李某现金1600元时,被李某当场抓获。经乘警讯问,谷某某对盗窃旅客李某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4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谷某某却当庭翻供,辩解其并未实施盗窃,上述指控系旅客李某的报复行为,并指出,庭审中所出具其当时被抓获后讯问时的供词不实,需侦查人员当庭质证。鉴于被告人对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提出异议,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自己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遂作出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决定。